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抚府发〔2008〕26号 2008年11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保障我市项目带动战略的顺利实施,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赶超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一)全面落实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职能
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招投标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市招投标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即市招投标管委办)要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处理市招投标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督促全市招投标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
参照市招投标管委会的运行模式,各县建立县级招投标管委会,在市招投标管委会指导下,履行对县属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
(二)建立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市招投标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监察、财政、审计、建设、工商、交通、公路、水利、国资委、招投标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形成监督合力,依法查处串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的创新。
(三)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1、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建立工作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并向市招投标管委办备案。
2、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对待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市招投标管委办备案。
3、市招投标管委办要对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依法处理投诉问题。对投诉行业监管部门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招投标管委办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移送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机关要与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在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中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