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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⑸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背离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主要实质性内容,签订其他协议。订立的书面合同须报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书面合同是相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进行质量监督、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有效凭据。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措施,净化市场行为
  (一)强化开标现场监管
  1、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要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开标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并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力度。
  2、市行业监管部门要派专人全程参与开标环节,进行现场监管,严防开标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非相关人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等)进入评标区。
  (二)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
  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行业监管部门、市招投标管委办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备案,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三)严格执行招投标规范文本制度
  对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如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规范文本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四)实行资格后审,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对投标人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确需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在取得市行业监管部门及监察机关同意后,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视为合格。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五)严格执行法定评标办法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特殊情况需要,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施工费率招标。
  (六)推行缴纳信誉保证金做法,公示保证金退还账户,严格保证金进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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