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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招标人在要求各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可以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信誉保证金(对市、县级确定的重点项目一律要求缴纳信誉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并公示保证金退还账户。
  3、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要严格管理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
  ⑴对市行业监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管委办提出的涉嫌违规或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要暂停办理其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的退还手续,并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退还保证金。
  ⑵投标人如有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变更等特殊情况,必须要求其出具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⑶落实保证金保密措施。一是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要与开设的投标及信誉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签订保密合同;二是实行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查询备案制度。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处于保密期限内,如无正常理由,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向银行或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查询;确实需要查询的,必须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及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书面同意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查询。同时,相关部门要对申请查询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4、评标结束后,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则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
  (七)强化标后监管措施
  1、建立重点项目标后跟踪管理制度。对总投资1千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行业监管部门提出“重点项目标后跟踪名单”,抄送市招投标管委办、发改委、监察机关,并由市招投标管委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其标后施工履约情况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2、建立押证管理制度。招标人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人员(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并至合同标的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业监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严格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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