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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必须设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内容,并在合同签订前五日收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应没收投标及信誉保证金,相关部门须对放弃中标项目的企业按规定限制市场进入等处罚。
  ⑵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额度、收退时间须在合同内具体明确。履约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复杂程度、可能不履约状态、须履约的周期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因素;同时,须通过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额度,达到足以督促中标人按投标书中的内容履行承诺的效果。
  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退还,须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严格进行。
  ⑷楼堂馆所等房屋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退还,可依基础验收合格、主体验收合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时点按工程量比例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可按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年、验收合格后二年三个时点,按绿化花木能长期成活投资量比进行;其他项目,相关部门须根据工程的特点进行制订。
  4、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招标人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严处理。
  5、严把标后“四关”,预防“标后腐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把“设计变更关、隐蔽工程签证关、工程决算关、资金拨付关”。
  ⑴凡更改设计导致工程造价超过总造价10%以上的,需报经原项目批准机关批准,并告之市招投标管委办、监察机关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施工后变更设计但可以分开独立施工的增加投资,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
  ⑵隐蔽工程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招标人、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证。
  ⑶对于工程决算价高于中标价10%以上且未按规定报批的,则由审计、财政部门提出后,再由市招投标管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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