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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⑷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拨付给中标人的企业基本账户,并须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八)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1、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代理合同的签订情况、代理项目组人员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类代理文件的签署、盖章等手续的履行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要采取具体措施,严防属挂靠性质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进入我市执业。
  2、对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时,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及时查处,并向市招投标管委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其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随机抽取”。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并结合其特长进行分类,由招标人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与建设项目相对应的代理机构。
  (九)严格评标专家库管理
  1、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和电话免提通知评委,遵守相关法规的保密和回避制度。一些设计、水利等工程可在监察机关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下到异地抽取评委。
  2、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评标专家年度测评制度。每年要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对测评结果不合格的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清出评标专家库。
  3、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对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进行登记,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专家,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违规评标的专家,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清出,并报市招投标管委办备案。
  (十)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体系
  1、市招投标管委办要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体系。各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启动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记载并公示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活动、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和其他各类不良行为等相关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保证合同履行。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工程担保运行机制的专题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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