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档案资料移交。对农保档案资料进行集中清理并登记造册移交,对农保档案 和财务帐目一对一地办理交接手续,实行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无损和安全,并以此作为农保对象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
(四)固定资产移交。对现农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评估,登记造册。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随机构人员整体移交。农保机构的办公场所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妥善解决。
三、移交工作的安排
(一)准备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由市政府召集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会议,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布置协调移交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共同拟定和研究讨论移交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参照本移交工作方案拟定各自的移交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核算阶段(12月11日一12月17日)。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移交工作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为主牵头召开移交具体工作协调会,对基金、人员编制进行清理、核算和登记造册,为市本级的正式移交打好基础。各县(区)参照市本级核算方式,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三)移交阶段(12月18日一12月25日)。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拟定移交文本,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正式签署移交手续,市、县(区)两级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今年12月底前正式由民政部门移交至劳动保障部门。
四、移交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各为移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协调处理移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密切协作,整体推进。劳动保障、民政、编办、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固定资产不流失。
(三)严格纪律,按时完成。民政部门对农保基金及相关帐目要认真清理并妥善保管,在移交之前和移交期间,不得以任何名目和借口开支、隐匿或转移,除正常的基金支付外,农保基金一律不得动用;不调动或招聘工作人员;不新提拔任命干部;不伪造、涂改、毁弃有关劳动人事档案资料。移交前后,市、县(区)都要请审计部门进行移交审计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农保的各项工作,确保业务工作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