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产品及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质监局、工商(分)局,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销售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我市家电下乡工作,保障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23号)精神,现就做好家电下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家电下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通过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来带动家电生产,对于促进家电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特别重大。同时,家电下乡又是一项惠农政策,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使农民能够买到质优价廉的家电产品,对于提高农民生产生活质量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家电下乡产品质量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服务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要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检查,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优、服务质量好。
二、严把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关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要配合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强化对中标家电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本市中标企业,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其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一批产品都要严加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要责令企业完善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做到台台家电质量可溯源,杜绝发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外省中标企业销往我市的产品,要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取得3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是否属于采购目录,是否与中标规格相符等;开展产品质量倒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严格实施召回制度,决不允许其流入我市农村市场;大力开展执法打假,严肃查处非法加工组装废旧电视机等家电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的假劣产品生产企业,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区)质监部门,实行联查联办,从源头打击假劣家电产品。要完善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对全市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进行跟踪,畅通1236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掌握投诉举报的热点,向生产企业预警,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互通工作信息,实时掌握情况,形成整体合力和齐抓共管的监管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