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注水猪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食安协办[200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商委(贸易委、经贸委、商务局、贸易局)、公安(分)局、农业(畜牧)局(委)、卫生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同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定,现就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巩固2007年开展的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屠宰病害(死)猪和注水生猪,销售、运输、储存、加工病害(死)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能,依法做好生猪产销、屠宰以及猪肉流通、加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要担负起打击私屠滥宰的重任。要根据本区县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执法检查,查获私屠滥宰的,依法没收涉案生猪和猪肉,捣毁屠宰设施,没收屠宰工具,对于私屠滥宰行为的实施者、私屠滥宰场地的提供者、私屠滥宰猪肉储藏场地提供者、定点屠宰证章牌伪造者和冒用者、为私屠滥宰提供证章牌的定点屠宰企业等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区县商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委托乡镇政府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对农村地区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