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收售宰杀病害(死)猪违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和专业户的防疫监督,防止生猪饲养者出售病害(死)猪。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定点屠宰企业驻厂检疫制度,对入厂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同步检疫工作,监督做好病害(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害(死)猪肉不得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和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放行出厂。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不执行生猪入厂验收制度、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无害化处理制度,为病害(死)猪肉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区县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发现宰杀病害(死)猪、经营或储运病害(死)猪肉的,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三)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要担负起打击向生猪注水和宰杀注水生猪的重任。要根据本区县生猪注水发生的规律,加强对生猪注水高发时段和地域的执法检查,查获注水行为的,依法没收涉案生猪和猪肉,捣毁注水设施,没收注水工具,对于注水行为的实施者和注水场地的提供者等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定点屠宰企业宰杀注水生猪或在厂内向生猪注水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区县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区县商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委托乡镇政府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对农村地区的生猪注水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四)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督促猪肉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登记制度;发现疑似病害(死)猪肉的,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对于销售私屠滥宰猪肉、注水猪肉、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加强猪肉加工使用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肉制品加工企业等用肉环节的监管,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进货登记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对于使用私屠滥宰猪肉、病害(死)猪肉、注水猪肉、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作为原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各职能部门要互通信息,对屡次重犯或情节恶劣的违法分子,要给予舆论曝光,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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