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涉及重大问题,会前应与市长或有关副市长衔接,如争议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可再论证、再协调,统一意见后上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搞临时动议。各部门、单位涉及到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原则上不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由部门、单位分别汇总到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如涉及到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确需直接上会研究的,须经市长或会议主持人批示同意。
五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十一、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市政府组成部门参加的,其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得到批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五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