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抚府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培育、发展总部经济和特色产业,实现产业承接和产品升级,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保持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经2008年10月17日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实施赶超型发展、主攻两区和项目带动战略。充分利用不断改善的区位环境和自身的特色优势,通过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培育与发展相结合,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培育发展本土企业总部基础上,吸引一批总部经济企业入驻抚州,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或研发中心。重点吸引省市外企业集团来抚州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同时积极鼓励抚州籍企业家回乡设立总部。
依托抚州现有特色资源优势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努力在物流运输、医药、化工建材、生态旅游、食品、机械制造、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做大做强总部经济,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提升总部经济企业财税贡献率,增强抚州综合经济实力。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登记工商注册,办理税务登记,总部(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下同)设在抚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抚汇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生产基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 亿元以上、企业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实际缴纳各项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给。对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国土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出让,保障总部经济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同时,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基础设施、后勤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二)财税支持。财税部门要确保国家对总部企业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由受益财政预算安排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抚州设立总部的,其自建或购置办公场所所缴纳的各项税款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予全额补助;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按《抚州市目标管理考评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抚办字[2008]48号)文件所规定执行;对企业上市或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成功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州并在抚州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