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支持。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由国资担保中心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过程中的问题。
(四)优质服务。总部经济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手续,优先提供人事、社保、出入境便利等各项服务;总部经济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抚州就学,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企业人员意愿给予照顾安排。
(五)人才培训。对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可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相关待遇;围绕总部经济产业导向,与驻抚州有关院校积极合作,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等资金,积极为总部经济企业培养适用的员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招商局、经贸委、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规划、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培育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包括总部经济企业的审核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和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单位、个人的奖励兑现,以及日常协调和调研等。
(二)优化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完善商业、教育、居住等公共配套功能,提升综合商务环境,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各地必须统一严格执行全市总部经济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规定,严禁擅自出台优惠政策。对擅自出台财税支持措施,导致恶意竞争,扰乱正常财税秩序,影响全市总部经济均衡全面发展的各级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肃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本意见实施前兴办的总部经济企业,仍按原定优惠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