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和退出机制。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居民的满意率。每年根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估、群众满意度等结果对社区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助。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制度。要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测评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民主监督意见,不断改进社区卫生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六、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合理核定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含傣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可在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改造中调剂解决,不足的要新增人员编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调剂中原则上不得削减现有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1.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社区服务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4元;省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元;州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1元,县(市)级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元。单位(综合)项目补助由财政、卫生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