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投资项目后续服务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和业务骨干为外来投资后续服务联络员(见附表)。外来投资后续服务联络员主要负责咨询、领办、代办、协调和受理投诉等工作。
(四)审批要求要及时公开。参与联合审批的部门要公开办事指南、办件条件、服务内容、申请表格及材料格式,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州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牵头单位窗口。确保申请人可到州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牵头单位窗口领取联合审批的全部申报材料目录,或在西双版纳便民服务中心网站直接下载。
(五)评议制度。州人民政府每年将组织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评议结果为满意的单位将给予表扬、奖励;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单位,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为基本满意的按照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直接按照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进行问责;涉及中央、省属驻州单位的,州委、州政府将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六)报告制度。在一揽子审批过程中,经牵头单位协调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对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延误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州便民服务中心每月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一揽子审批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后续跟踪服务,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决定》(西发〔2008〕27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围绕我州发展规划和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立职责明确、信息准确、协调及时、服务周到的外来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工作机制,克服“重签约、轻履约,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以良好的服务,巩固和促进招商引资成果,帮助外来投资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条 成立外来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招商局局长任组长,州政府纠风办、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经委、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州农业局、州教育局、州旅游局、州文化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在西双版纳投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解决当地就业问题的外来投资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联系、服务对象:
(一)外来资金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投资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业、能源、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科技创新、创名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
(二)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外贸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
(五)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
(六)对拉动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 根据企业申报,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州招商局牵头,州监察局、州商务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等部门联审,报经州政府研究审定。要及时明确服务企业挂钩责任人、挂钩单位。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由州、县(市)领导直接联系服务,并授以“西双版纳州外来投资重点联系服务企业”牌匾。对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为一周期,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列入重点联系、服务范围,对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取消其重点联系服务企业资格。
第五条 服务内容:
(一)挂钩重点联系服务企业的责任人每半年必须听取一次挂钩联系企业情况汇报,研究帮助企业发展的办法,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除国家法律规定授权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西双版纳州重点联系、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意(由州招商局或州纠风办备案上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依法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三)实行亮证执法和“公务介绍信”制度。凡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行公务介绍信,否则企业可以不予接待。
(四)对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只收取上缴中央和省的合法行政性收费,州级以下部分一律免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其他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凡规定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