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关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全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将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有利于通过社区平台,把服务送到农村、把文明带进农户、把科技传给农民、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是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农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以村民自治为依托,以资源整合为手段,以完善服务为动力,开展“六大服务”,强化“五项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努力建设环境优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农民。坚持群众观点,把农民的利益和要求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