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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有计划地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购房补贴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
  (二)不购不补原则;
  (三)分批解决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审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挂牌出让;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货币补贴发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和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土地净收益情况和财政状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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