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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年度计划确定年度补贴标准和补贴户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80%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
  (四)申请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上述条件,现住房被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已列入动迁改造计划的,优先发放货币补贴。
  已参加集资建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奖金收入、经营净收入、离退休金收入、房屋租金、股息、红利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三)夫妻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现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城镇房屋拆迁审定书》、房屋他项权证的查档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审核与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安排申请人所在社区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分别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审。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现有住房、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其录入申请人信息库并配发补贴资格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且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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