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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调整放宽开发建设条件。

  1、调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规费缴纳期,项目办理报建手续时缴纳50%的规费,余款待商品房批准预售时全部交清。

  2、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批门槛,将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配套设施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竣工验收,调整为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局、市执法局等)

  (七)加强城市社区和城郊结合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商品房配套功能和改善房地产开发小区周边环境。

  (八)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人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改革,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调研。

  (九)继续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继续做好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市中心城区今年建设20万平方米、不少于3000户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实物配租290套廉租住房的目标任务必须按期实现。同时,各县(市、区)今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也一定要落到实处。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即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试点。

  积极开展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发放购房货币补贴试点工作。购房家庭货币补贴资格认定,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购房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费用、计提各项基金以及各项税费后的总量;获得购房补贴家庭可自主选购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不得指定购买对象;所购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其补贴面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已领取的购房补贴金额,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但应将购房补贴金额全额返还政府,再购买第二住房的,须将购房补贴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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