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一)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农药等;
  (二)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及耗材、图书资料、专用软件、警用特殊设备及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及用品、制服及劳保用品;
  (三)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环保、园林绿化、装饰修缮工程;
  (四)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九江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工程类采购委托建设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单位,要按季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一年内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五)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