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