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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则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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