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省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第十一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相关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