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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管辖的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内其他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在出具有关异地涉税鉴证报告前,须到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录入有关资料数据确认备案后打印出全省统一格式的报告封面,各地区方可受理;省内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到深圳市从事有关涉税鉴证业务,其业务备案管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附件: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事务所全称 批准成立时间 
工商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数量 注册税务师人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登记备案事项(到何地从事何种涉税鉴证业务):  
    
    
    
    
    
    
    
    
事务所(盖章):经办人: 
    
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供情况
1、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3、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事务所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所有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及印章模式样 
7、国、地税务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册地国、地税务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执业地国、地税务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  章)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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