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指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必须落实好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核定,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办)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