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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实、量力而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积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通过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收入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

  三、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方向,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按照“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规定,建立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个人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保障水平可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执行。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组织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照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体系。同时,要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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