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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二)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公共机构节能指标,并与同级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级公共机构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各部门于2009年2月底前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9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统计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加快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各市州、各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3月底前要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5至2008年能耗统计报告工作,并于2009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式样另发)。

  (五)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和能源审计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2010年年底前要制定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六)重点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试点示范基础上,稳步推进既有办公建筑采暖、空调等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或者进行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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