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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联动推进、考核激励原则。市建设、规划、国土等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对拆迁工作的服务,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建立拆迁联动推进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拆迁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合力推进拆迁工作。
  三、建立健全市区拆迁工作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拆迁属地负责体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的拆迁工作,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确保稳定等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拆迁中各类疑难问题,进一步充实拆迁管理力量,强化基层拆迁工作队伍,建立健全拆迁工作网络。
  (二)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综合性强、工作手段多的优势,耐心做好被拆迁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认真落实当事人的生活保障和住房过渡安置等事宜。
  (三)进一步下放拆迁管理职能。为适应城市拆迁属地负责体制,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主动为基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将拆迁听证、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申请、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等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和改进市区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工作
  (一)树立就近安置的理念。按照就近安置的要求,加大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力度,是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推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实施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应提供同区不超过两个地段等级的就近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调产。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货币补偿等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实行多元选择。因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确实难以提供就近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可提供其他地段的安置用房,并给予相应补偿。
  (二)明确安置住房建设的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安置住房建设。每年3月份前要制订拆迁计划,并按拆迁计划建筑面积的70%拟定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为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安置住房建设以高层、中高层、中小套型为主。安置住房的使用要服从大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项目和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的需要。
  (三)加强中小套型结构房源的市场调控。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在项目立项、规划方案论证、土地出让、开发条件会审等具体工作中,严格规定中小套型所占比例,促进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化,增加中小套型房源的市场供应,充分保障拆迁群众有充足的选购房源,努力减少直接建设安置用房的压力。
  五、全力破解市区非住宅用房的拆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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