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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融资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融入: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编制资金运用方案。

  (二)按规定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按项目进度签订借款合同,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出具补贴还款承诺作为信用支持。

  (四)及时将资金融入有关资料向联席会议备案。

  第七条 调控资金按用途分类,分别由不同的融资公司承接,具体承载主体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调控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调控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政府统一决策、融资公司对接、严格规范操作、依法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合理,管理责任明确,运作科学规范,切实发挥最大效用。

  第九条 调控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项目。

  第十条 资金使用的具体操作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用款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同时,用款单位同级政府向省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其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提出研究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融资公司下达调控资金投资计划,并通报有关银行。

  (五)融资公司与用款单位进行项目对接,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六)融资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用款单位发放贷款。

  (七)作为股权投入的,由融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第四章 调控资金的偿还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融资公司为调控资金的第一还款人,按合同约定对金融机构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为还款的直接责任人,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按时足额向融资公司偿还本息,由融资公司统一偿还银行。用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时,由用款单位的同级政府负责偿还。同级政府不能偿还时,由省级财政依据地方政府还款承诺书,予以扣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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