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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融资公司根据与用款单位签订的用款协议,制定年度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方式与额度,报联席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因用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用款单位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因融资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融资公司负责缴纳罚息及复利,所需费用由融资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五章 资金运作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融资公司要将承担的调控资金业务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融资公司业绩进行考核时,不将调控资金运作业务纳入考核范围。为保证融资公司正常运营,对融资公司调控资金运作中产生的税费,由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融资公司要建立严密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用款额度、期限和投向运作调控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并定期将资金运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调控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调控资金实行单独考核、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查把关,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财政厅负责调控资金的财务与会计监督;省审计厅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融资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调控资金运作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调控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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