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落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各项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期完成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目标。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招录(招聘)考试的报考人员资格,精心组织转岗考试(考核)和培训,认真做好代课教师辞退工作,确保程序依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编制管理。
建立全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行教师实名制管理。各级编制部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的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和代课教师并存的现象。各市、区招录的教师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招录进教师队伍。对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情况需要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各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粤机编办[2008]73号文要求,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聘期不得超过1年。
(三)经费筹措和管理。
各地要积极想办法安排和筹措经费,保证落实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所需资金。在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过程中,不得减少本应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和财政应安排的教育支出。对首次未通过招录考试和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进行培训所需经费要专项安排;对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市财政根据财力对困难市、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督导检查。
加强对各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的责任考核,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实行政府一把手问责制,并建立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对不按期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或出现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规聘请代课教师的,要追究当地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学校校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