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贵阳市高新区在土地收支管理中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
(筑府办发〔200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08年3月19日至24日,国家五部委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土地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在土地收支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随后,根据市委八届第67次常委会议的有关精神,市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清了相关事实。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贵阳高新区财政局在土地出让收入中错误列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入驻企业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名义给予土地出让金返还,在宗地成本中列支以宗地面积计算的产业发展扶持金,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从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共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资金”帐户返还土地出让金18笔,合计金额2015万元;另外,高新区财政局从2005年至2007年,违规将土地出让专户资金拆借给该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共9865万元。至调查时尚有5853万元资金未收回(其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515万元,区土地储备中心338万元)。
此事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抽调财政、招商、经济发展等部门人员分成若干清收小组,全面开展清收工作。截至2008年 4 月 18 日止,2015 万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已全部收回并缴入国库、所拆借的9865万元已全部收回并缴入国库。
通过此次事件,反映出高新区管委会在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在对本区的招商引资过程中,突出强调办事效率和招商安商等客观因素,对国家有关土地收支管理政策文件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把关不严,突破了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列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违反了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之规定;二是贵阳高新区财政局拆借土地出让财政专户资金给该区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虽然是用于偿还管委会承诺还款的到期银行贷款和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但高新区财政局没有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制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分账分项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做到专帐核算和专款专用,而是把专项资金对外拆借,违反了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之规定;三是高新区管委会对自查工作重视不够,在联合检查组抽查之前,市人民政府专题安排了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但在自查工作中,由于高新区管委会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管委会领导没有亲自过问,而是由财政局简单应付,从而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错失了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