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组织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等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市、县)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市重点监控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准,依据市节能办认可的计算方法计算目标完成率,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
(二)完成(80分及以上);
(三)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待统计部门公布各区(市、县)上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指标后,市节能办将对各区(市、县)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