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107号)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雇员管理,保障机关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实施公务员法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雇员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以合同形式从社会雇用的人员。
雇员服务于机关某一部门或从事机关某项工作,但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和工作除外。雇员不占用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 订立雇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雇员应当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雇员的主管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雇员用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雇员由用人单位雇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章 配置和分类
第七条 雇员配置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不同类型的雇员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各类雇员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