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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发电〔2009〕2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90号汽油(Ⅱ)每吨降为6205元,每吨降低140元;0号柴油每吨降为5575元,每吨降低160元。青岛市销售给城市公交的符合山东省《城市车用柴油》(DB37/T849-2007)标准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为5779元,每吨降低160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标号汽、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二、汽、柴油批发价格。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扣减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0.5%运杂费作价。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下调。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5840元和52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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