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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华北电网企业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
  (一)华北电网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北京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并报送以下资料:
  1.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申报缴纳表;
  2.月份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的免征范围和金额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是农业生产用电量;(2)是否是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3)是否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2.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办理缴库手续。华北电网企业一般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审核结果,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5日前,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交缴款企业;
  2.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七条 缴款企业应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及时足额办理入库。
  (一)缴款企业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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