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 按照《
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76号)、《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
财政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76号)、《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37号)、《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