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创业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建设规范的就业创业园200个,建设农民工创业园300个,扶持1万户经济实体入园创业,带动就业1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8万人以上,创业者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设立5000个创业实训基地,实训5万名创业者,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5万人,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各地要重点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把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适当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要加强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将创业意识教育纳入就业指导课程,对应届毕业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教育部门要把创业教育纳入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皖政办〔2004〕27号)的扶持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对领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的非正规就业组织,3年内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校舍等存量土地房屋和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最高可延长至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