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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创业园区建设

  各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园(区),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扶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可设立创业园,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各类创业园(区)应力争达到每15平方米带动1个就业人员的标准。发挥创业园“孵化”作用,建立创业者在创业园不断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各类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切实解决城区创业场地的难题,重点建设投资小、见效快、贴近市民生活的中小型服务类市场、摊点、商亭等,方便群众创业。有条件的市、县在城市改造中要规划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四、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

  全省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各地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补贴资金与促进创业效果挂钩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创业培训的资金投入,根据创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创业效果和带动就业等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六、组织开展创业实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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