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依法及时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当医疗纠纷经过医患协商,双方意见一时难以取得一致时,派到现场的卫生局负责人应及时与现场公安机关负责人、院方领导商议下一步处理方案。
(5)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政法、卫生工作的市(县、区)领导。
4、其他成员单位的处置程序
当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各级维稳、公安、卫生、信访、司法、民政、工商等成员单位要根据预案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参与,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同时,其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需要,积极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非法行医引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
因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事件,要按本预案办理。事发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行医人员进行司法调查和处置。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置程序
对因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定。对确属因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并责成事发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司法调查。
3、公安部门的处置程序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非法行医的,公安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事后总结。事发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存在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经法院判决或通过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在平息后一周内,事发医疗机构要将事件发生原因、调处经过、整改措施和对当事科室、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督促医疗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效处置我市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医院院长是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强化医院管理作为首要任务。为强化问管、突出问责,在处置过程中,凡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