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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重大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


  (一)对在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对经法院判定属院方责任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医院要按法院判定进行经济赔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法院判定的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触犯刑法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对通过调处解决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纠纷事件的影响及单位所受经济损失的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责任事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机关效能建设和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事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分。

  (四)对在依法执业、血液管理、药品管理、护理管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存在问题及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医院,以及有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和安全隐患的医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五)医院对每起医疗纠纷在处理后一周内,要认真分析,查找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根据本院的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不落实追究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追究院长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要督促下属单位建立相配套的工作预案,确保医患纠纷依法、规范、有序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医患纠纷防范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医患纠纷防范处理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的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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