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用人单位和就业的影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08] 25号)、《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08] 29号)要求,现就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
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全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履行和享有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权利,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工资浮动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与职工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共渡难关。
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
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应依法裁减人员。除《
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减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