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凡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非法裁减人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减人员
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减人员。对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经营困难企业给予政策扶持。经认定的困难企业, 2009年内,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以及在岗培训资金补贴等。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至2009年年底)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科学确认。
四、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制
建立严格的裁减人员统计报告制度。从2009年1月起,在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情况的统计,经当地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等部门负责各行业管理企业裁员和拟裁员情况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政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台帐,及时登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及时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会、企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严格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对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拖欠劳动者各项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依法维权工作力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预警、保障、监督长效机制,强化职代会作用,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劳动者对裁减人员提出合理意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各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用人单位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工作,使经营者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鼓励其依靠技术革新、开拓市场,与职工共同渡过暂时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