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徐价费[2008]198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法定培训收费的报告》(徐统发[2008]6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财规[2000]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财规[2000]45号)规定: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对象指,对政府统计部门以外其它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书。
二、核定你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每期时间100课时,收费标准每课时3元。
培训应使用国家指定的培训教材资料,按实收费。教材资料费每人超过100元时,应专题向市物价局、财政局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