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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二次申报文件如下:
  
 JSHY   BFJZH        SBLB   SBJE    TJRQ    BZ 
 JS000  040000000000000000   0    800.00  200601      
 JS000  040000000000000000   2    700.00  200601      

  则有效的调整申报数据为:
  
 JSHY   BFJZH        SBLB   SBJE    TJRQ    BZ 
 JS000  040000000000000000   0    800.00  200601      
 JS000  040000000000000000   1    500.00  200601      
 JS000  040000000000000000   2    700.00  200601      

  (2)资金余额统计调整数据的查询
  PROP2008综合业务终端提供了针对以上申报数据处理成功后的数据查询功能。
  1)查询内容
  当月法人结算单位申报成功的资金统计调整数据
  2)查询时间
  每月前5个工作日的9:30至17:00
  3)查询方式
  PROP2008综合业务终端公用模块——通用交易,选择“结算单位资金调整数据报送查询”交易类型,提交申报文件,申报内容及格式要求如下。PROP2008综合业务终端将实时返回应答结果(参见《关于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登记[2001]54号)、《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统计余额调整数据报送及查询数据接口更新的通知》(中国结算沪业字[2004]98号))。
  
序号 字段名  类型   字段描述   字段格式要求   字段内容要求   
  1   JSHY   C5 法人结算单位   必须填满    CCCCC      
  2   BFJZH   C18   备付金账户  必须填满   CCCCCCCCCCCCCCCCCC 

第二章 A股结算

  2.1基本结算原则
  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可分为资金清算和资金交收两个过程。通过清算,确认交收日各交易参与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交收,完成资金实际收付。
  2.1.1A股业务
  净额结算原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上海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交收对手,根据上证所的交易结果及其他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净额结算。
  T+1滚动交收原则——资金结算实行滚动交收,交收日为T+1日。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T日净额清算结果,于T+1日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记处理,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法人结算原则——结算参与人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其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间的资金结算。
  2.1.2开放式基金业务
  净额结算原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收系统根据汇总发送的清算数据完成资金交收。
  T+2滚动交收原则…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实行滚动交收,交收日为T+2日,即我公司根据T+1日清算结果,于T+2日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记处理,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2.1.3逐笔全额交收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产品特征和风险控制需要,对不同产品采用不同结算模式。逐笔全额交收是相对于CCP担保交收的一种交收模式,在逐笔全额交收下,中国结算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目前,采用逐笔全额交收的产品包括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大宗专场等。逐笔交收的主要特点是:
  ——只有同一笔交易的双方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均足额时才符合交收条件,可完成交收,否则交收失败;
  ——系逐笔结算,同一参与人应收资金(证券)和应付资金(证券)不轧差处理;
  ——资金(证券)的足额以单笔交易为最小单位,资金(证券)足额则全部交收,不足则全不交收,不分拆交收;
  ——滚动交收,但不同产品的交收期可不同。
  2.2清算
  2.2.1清算过程
  2.2.1.1一般清算过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接收上证所的当日交易成交数据、各结算参与人通过PROP上传的非交易数据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业务规则产生的非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清算的依据。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产生清算金额(清算金额=净卖金额一净买金额)。在净额交收方式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各结算参与人的交收对手方。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清算时同时计算有关费用,产生各结算参与人的实际应收付金额。
  实际应收付金额=清算金额-印花税-经手费-过户费-证管费-其他应付费用。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每一个交易单元上发生的国债、质押式债券回购、国债买断式回购、A股、基金、ETF的交易分别计算应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算后汇总一笔收取。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时之前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结算明细文件(jsmx*.mdd)、资金汇总文件(Zjhz*.mdd)。其中,资金汇总文件的内容是对当日结算明细文件按交易单元进行汇总的资金清算数据,包括担保交收方式下的清算数据、非担保交收方式下的交收通知和交收结果。
  6、各结算参与人依据清算数据完成资金交收。
  2.2.1.2上市公司收购清算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收购人或其委托的证券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在上证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相应的资金支付等事宜。
  2.2.1.2.1协议收购
  1、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协议收购的,申请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收购资金支付手续。
  2、申请人应于T-2(T为收购股份过户登记日)前将收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凭证备注中需注明该资金用途,同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委托其办理现金支付的申请及已公告的现金支付方案。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申请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收资金。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确认资金到账后依据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并在股份过户登记日当日向股份过出方划付相应资金。具体办法是:若股份出让方为结算参与人或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则其实际应收资金将于股份过户当日合并计入其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中,与当日的资金清算结果合并为一个净额进行资金交收;若股份出让方不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或结算参与人的客户,则申请人应提供股份出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正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其实际应收资金划入该指定账户。
  4、收购人因故取消收购或收购完成后尚有资金余额的,收购人申请退回其相应资金,收购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返还收购资金的申请及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正本)
  (2)上证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不予确认的通知或对收购人取消本次收购的确认(仅适用于协议收购取消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2.2.1.2.2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收购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相应的资金支付等事宜。
  1、申请人最晚应于要约收购摘要公告提交上证所审核日的前一工作日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汇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申请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需含“收购”字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收资金。
  2、要约收购期截止日次日12:0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收购人提供股东预受要约的最终结果和资金汇付通知。
  3、收购人应根据汇付通知在要约收购期截至日次日15:00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全额收购资金(包括本金和相关费用)。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收购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选择收款人账号,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需含“收购”字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收资金。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预受要约股份过户当日办理相应资金清算。
  5、因要约收购取消或要约收购期届满后履约保证金有结佘的,收购人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报告(正本);
  (2)上证所对收购人取消本次要约收购的确认(仅适用于要约收购取消时);
  (3)收购人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划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6、对在要约收购业务中临时保管的履约保证金及收购资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及实际保管天数核算利息,并于收购资金划付结束后的第一个季度结息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利息款划付至其指定账户。
  7、上市公司收购涉及股份过户,收购人与股份出让人应分别缴纳以下费用:
  (1)流通股A股交纳印花税、过户费、证管费和经手费共四项费用。其中,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001交纳;过户费按成交面额的0.001交纳;证管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4交纳;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1交纳。
  (2)非流通股A股收取印花税和过户费共两项费用。其中,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001交纳;过户费按成交面额的0.001交纳。
  2.2.1.3证券公司债券转让清算
  2.2.1.3.1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资金结算的债券转让
  对于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资金结算的债券转让,其转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暂时采用在每月末汇总当月各证券公司发生债券转让的相关费用,在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归入当日清算数据,直接从各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
  2.2.1.3.2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资金结算的债券转让
  对于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资金结算的债券转让,对审核通过的转让申报进行清算处理,计算债券转让所需收付的价款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清算处理完成后,将当日债券转让申报的清算结果于日终处理后通过“证券公司债券转让清算结果回报数据”文件发送至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的清算结果后,应当与其合格投资者进行确认,并于T+1日15:00前,将确认交收指令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若T+1日15:0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未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确认交收指令,则相应的转让申报视为无效申报;若T+1日15:0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证券公司发送的确认交收指令,则相应的转让申报将进入资金交收过程。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逐笔全额交收方式办理债券转让,证券公司应在T+1日16:00时前将每笔债券转让所需支付的价款足额划入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仅当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在满足当日二级市场交收和最低备付限额的要求后仍有足额资金用于所有受让债券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才予以办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确认交收指令中受让方托管证券公司的申报顺序完成受让交易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交收完成后,将债券的资金交收数据并入当日结算明细文件发送至各证券公司法人信箱。
  对于证券公司债券转让在交收过程中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转让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办理债券及资金的交收,其转让申报视作无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于债券转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暂时采用在每月末汇总当月各证券公司发生债券转让的相关费用,在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归入当日清算,直接从各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
  2.2.1.4国债买断式回购清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包括成交日的回购交易清算和到期日的购回清算。
  (1)初期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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