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部分结转为待处分证券后,若T+1交收透支金额大于待处分证券价值(已包括上述申报后转入的部分)和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之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定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的目标价值:
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MIN{(T+1透支金额-∑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T日清算净付款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该参与人相关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中确定待处分证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待交收证券在待交收期间分派的权益一并转入,直至所确定的待处分证券市值大于等于“T+1日待交收证券结转待处分证券目标价值”。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待处分证券低于透支金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③结转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
完成上述处理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未确认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过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间的证券交收,最终将相关证券从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入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3、待处分证券的处置
(1)对于待处分权证
如果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T+1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不足抵补透支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已确定为待处分证券中的权证,于T+1日当日从专用待清偿账户划拨至证券处置专用证券账户,并从T+2日开始进入处置程序。
如果结算参与人透支当日(T+1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足以抵补透支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T+2日正常完成资金交收后,将已确定为待处分证券中的权证结转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过入相应的买入证券账户。
(2)对于其他待处分证券
T+2日结算参与人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其待处分证券从结算系统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划拨至其证券交收账户,并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T+2日结算参与人仍未补足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从T+3日起开始处置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
处置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多余部分资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退还到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多余部分证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退还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将证券最终划拨至相应的证券账户。
2.3.2交易所市场新股上网发行资金交收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申购上网发行的证券,结算参与人应在新股T+1日上午及时通过PROP平台或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和可用余额,将可用余额不足部分及时划入备付金账户,并实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新股T+1日16点后进行新股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可满足当日交收要求。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备付金账户扣划已到位的新股申购款项专户冻结,并将新股申购情况及资金未到位结算参与人新股申购明细如实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2.3.3开放式基金交收
2.3.3.1T+1预交收
1、T+1预交收原则
开放式基金实行T+1预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1日根据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生成的清算数据进行资金预交收,生成结算参与人开放式基金备付金账户T+1交收金额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
2、计算公式
T+1交收金额=认购退新交收金额+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金额-认购交收金额
可划款金额=账户上日余额+T+1交收金额-冻结金额—最低备付限额
如可用余额小于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交收前补足差额。可用余额根据日间资金划拨情况实时更新,当其大于零时,即为该账户可划出的最大金额。
2.3.3.2T+2交收
1、T+2交收原则
开放式基金T+2资金交收时点为16:00分。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或语音查询系统及时查询当日备付金账户资金情况,如果可用余额为负,应立即补足头寸,并确保在交收时点前到账。
2、交收顺序及交收处理
开放式基金资金交收按以下顺序进行:认购退新交收、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认购交收。
(1)认购退新交收:指开放式基金认购款或费用返还。如交收日有该项业务发生,系统首先进行该业务处理,自动将认购退新款项划入备付金账户,更新账户余额。
账户余额1=账户上日余额+当日进账-当日出账+退新交收金额
(2)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如交收日有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系统将完成认购退新交收后将该业务交收款项记入备付金账户,更新账户余额。
当账户余额1+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金额-冻结金额>0时,账户余额更新为账户余额2。
账户余额2=账户余额1+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金额当账户余额1+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金额-冻结金额<0,则该备付金账户透支,账户余额为冻结金额或零,透支金额为:
透支金额=账户余额1+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所有其他业务交收金额—冻结金额。
(3)认购交收:若参与人备付金账户资金足额完成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其他业务,同时该交收日有认购交收业务,自动扣收到位认购资金专户冻结,更新账户余额,在参与人备付金账户资金足以完成全额认购时,
账户余额3=账户余额2-认购交收金额
3、交收透支
(1)对于除认购外的参与人开放式基金备付金账户的透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每日1‰的罚息率收取罚金,并下一季度结息日(或该备付金账户销户日)按备付金利率收取垫付利息。
(2)对于认购资金,在参与人开放式基金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全额认购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对到位部分进行交收,账户余额为冻结金额或零,将有关认购资金不足情况报中国结算,按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处理。
2.3.4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品种通过专用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当前通过该账户交收的品种类型包括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回购、权证行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大宗专场等。
以上各品种的交收顺序是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转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其中,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回购的交收时点是到期日次日(R+1日)14:00,其余产品的交收均在16:00后进行。
2.3.4.1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
(1)到期购回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备付金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2)国债过户及解冻
R+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对于双方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可通过当日的G4文件获知国债的解冻信息。
若R+1日由于任何一方证券账户状态异常造成标的国债过户失败,视同该方无力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核查融券方或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可交收的国债或资金是否足额时按成交记录逐笔完成,同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交收结果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
(3)履约金返还
根据买断式回购业务原则及当日交收结果判定履约金的归属,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履约金处理结果并入当日二级市场净额清算,记增相关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2.3.4.2权证行权交收
行权按性质可分为认购和认沽权证;按结算方式可分为证券给付和现金结算。根据结算参与人清算应收/应付资金的关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先交收认沽权证(包括证券给付和现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及认购权证(现金结算),后交收认购权证(证券给付)的顺序组织结算参与人和权证发行人完成交收;对于同一交收顺序的,按照申报编号先后顺序进行交收。
具体处理交收流程是:
■交收状态检查
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上文中明确的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权证/标的证券和行权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同时检查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证券或资金是否足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上述交收状态的检查过程中,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将冻结数额从余额中予以剔除。
■钱、券过户
对于一笔行权申报,如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账户中均有足额资金/证券,则该笔申报可以完成交收。交收时,对于现金结算模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结算参与人将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权证划拨至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同时,将发行人应付资金从其行权专用资金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证券给付结算模式下,采用同种方式进行资金和权证以及标的证券的划拨。
对于一笔行权申报,如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任一方账户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情况,则该笔申报无法完成交收。
交收结果将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发送至结算参与人。
■交收失败的处理
由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提供交收担保,仅代理权证发行人完成行权交收,因此,如出现由于发行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自动行权
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和行权公告中明确规定权证到期后自动行权的,应当在权证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中指定一个工作日作为自动行权交收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该自动行权交收日对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交收处理。自动行权的交收顺序为认沽权证(包括证券给付和现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及认购权证(现金结算)交收之后,认购权证(证券给付)交收之前。
自动行权的范围为未被冻结且已指定交易的权证,而不包括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对于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其行权相关事宜由权证发行人自行处理。
对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自动行权的,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在自动行权当日不足以完成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则全部自动行权均为失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对发行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案例
假定某结算参与人T日发生A、B、C三个权证的交易和行权,三个权证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权证品种
| A权证(认购美式实物)
| B权证(认沽美式现 金)
| C权证(认沽现金,自 动行权日)
|
上日证券账户余额 | 0 | 20万份 | 5万份 |
当日交易情况
| 买入100万份(其中10万 份T日被待交收)
| 卖出5万份
| N/A
|
当日行权申报
| 申报100万份行权 (第一笔50万,第二笔30 万,第三笔20万)
| 申报15万份行权
| 自动行权
|
行权价 | 1元 | 20元 | 6元 |
结算价 | N/A | 18元 | 5元 |
其他信息 | 成交价格1元,行权比例1:1,认沽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足额。 |
假设T日16:00,该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余额为40万元。
(1)清算结果为(仅考虑行权清算,不考虑交易清算):
权证品种
| A权证(认购美式实物)
| B权证(认沽美式现 金)
| C权证(认沽现金,自 动行权日)
|
行权清算结果
| 资金: -100万/A证券: +100万;A权证:-100万
| 资金:+30万 B权证:-15万
| 资金:+5万 C权证:-5万
|
(2)交收过程处理流程是(假设其对手方—发行人—均能完成交收):
→检查并交收认沽权证(B权证)。由于参与人证券账户中B权证余额为15万份(上日余额扣除今日卖出),满足清算结果,因此该笔行权申报交收成功,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变为70万元(40+30);
→检查并交收自动行权的权证(C权证)。自动行权成功交收后,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变为75万元(70+5);
→检查并交收证券给付结算的认购权证。此时参与人证券账户中A权证持有为90万份(待交收处理在行权交收之前,当日买入的100万份权证中有10万份由于待交收而未完成过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余额75万。按照成交编号依次进行:第一笔申报成功交收,增加A股票50万股,同时A权证减少至40万份,资金减少至25万元;顺序检查第二笔时,由于资金不足而未能交收成功;第三笔申报由于资金及权证均足额,因此可以成功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