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发包或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绝检查,拒绝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项目法人或承包人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绝检查,拒绝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施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
2、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施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百三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1、施工单位没有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不合卫生标准;
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上述出口。
一百三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整改,对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整改,对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2、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且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且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警告。
一百四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1、建设单位对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一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万元的罚款;
2、每多提出一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万元罚款基础上每项增加罚款10万元,最高罚款50万元。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以内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万元的罚款;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压缩工期在5%以上10%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压缩工期在10%以上15%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压缩工期在15%以上20%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压缩工期在20%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1、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但工程未开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资质不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无任何资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1、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一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勘察、设计单位每多存在一项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10万元罚款基础上每项增加罚款10万元,最高罚款30万元。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但建设工程尚未实施,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且建设工程已实施,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
4、逾期未改正,且建设工程已实施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30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但相应工程未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2、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相应工程已实施,未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降低资质等级;
5、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吊销资质证书。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整改但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降低资质等级;
5、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吊销资质证书。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整改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降低资质等级;
4、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吊销资质证书。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改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降低资质等级;
5、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建议交通运输部吊销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停止其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停止其执业资格1年;
3、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4、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一百四十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改正,但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4、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并处10万元罚款;,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细化标准。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细化标准。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细化标准。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细化标准。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细化标准。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细化标准。
一百四十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罚款幅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法82条不完全一致);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罚款幅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法88条不完全一致);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罚款幅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法88条不完全一致);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罚款幅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法88条不完全一致);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改但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八、《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罚款幅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法83条第8款不一致);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罚款幅度与安全生产管理法86条不一致);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限期整改;
2、逾期未整改,但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5、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限期整改;
2、逾期未整改,但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5、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但该工程尚未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该工程已实施,但尚未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该工程尚未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该工程已实施,但尚未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4、导致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九、《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一条细化标准。
一百五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2、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3、拒绝检查,拒绝整改,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 质量管理
一百五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未开工的,责令整改;
2、主体工程未开工,附属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资质不够的,责令整改,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主体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资质不够的,责令整改,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4、工程已开工,承包单位无任何资质的,责令整改,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令整改,但建设单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100万元的罚款。
一百五十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建设单位将非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有相应资质的,责令整改;
2、将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有相应资质的,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罚款;
3、将非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相应资质等级不够,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罚款;
4、将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相应资质等级不够,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罚款;
5、将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无任何相应资质,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责令整改,但建设单位拒绝检查、拒绝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前述“相应资质”指工程被肢解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该项工程必须具备的资质)
一百五十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1、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5%以内价格竞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