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皖价本〔2009〕1号)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办法》是依据《价格法》,在总结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来成本监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我省成本监审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价格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实施成本监审对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建立健全经营者的成本约束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价格部门价格监管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2、44号令以及2008年第2号令,认真组织学习,在全面理解和完整把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成本监审在价格工作中的作用。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制度与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价格公示等制度,构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前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环节,必须依法履行。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各地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规范价格审批行为,建立成本监审与价格审批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要健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转编工作和建立健全成本调查机构的通知》(皖价本〔2008〕174号)要求,以转编工作为契机,积极联系当地编制部门,恢复和健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充实成本调查监审专业人员;没有编制的地方,也要积极申请成立成本调查监审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落实好成本监审职责,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