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价费〔2009〕2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价费〔2008〕4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关特色班收费问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已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考虑到办学的连续性,已开办的各类特色班,可将办班时间调整至正常开园时间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
二、现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是由各市在省定限额内制定,因此,中直和省直机关单位、大专院校和部队幼儿园,应统一执行你市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