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8〕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较快,网络体系初步形成,政策框架基本建立,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在促进群众健康、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和《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陕政发〔2007〕67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辖区卫生资源状况,按照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服务站为辅的原则,合理布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有明确的服务区域和服务人口,不应重叠设置。中心覆盖的地方不设站,中心不覆盖的地方,一般以中心下设站为主,业务上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项目,落实配套资金,列入民生工程。对率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标准化改造的,应优先安排建设立项。全省各地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费,特事特办,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土地由区级政府无偿划拨。对租赁业务用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级政府通过划拨、购买、支付租金、以租代购等形式予以解决。各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建设方面,应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对待。
三、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和专项业务经费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应随经济发展和项目扩展逐步提高。财政、卫生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