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搞好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要把本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抓紧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主要是矿山地下水保护、煤田火区治理、矿山地表塌陷治理和地表生态治理等。
切实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遵循生态规律和循环经济理念,按照节约型、集约型和生态矿山建设要求,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分类:曾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仍有矿山企业生产的,以企业为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政府予以适当支持;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要加强对资源型城市现有矿区周边及深部矿业权的管理,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加大对矿业企业接替资源预查和普查的扶持力度,引导矿业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增强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能力。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区新型工业化战略目标,在农林牧水、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交通、旅游、煤矿安全、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与棚户区改造、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领域,继续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政策、国债投资、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工作。
(二)财政投资政策
从2009年至2011年,自治区财政计划安排18亿元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资源型城市建设,平均每年由财政安排矿权收益专项资金6亿元。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资源型城市转型项目,安排3亿元用于地质环境整治保护项目,安排2亿元用于沉陷区治理及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所在盟市要按照项目总投资比例的1/3匹配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自治区将组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三)保证金政策
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体现“谁破坏、谁修复,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投资体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并尽快建立所有类型资源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等。
(四)专项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