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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资源型城市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接替产业和生态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从而缓解资源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程序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林业厅、金融办、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组:一是资源型城市转型、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资源枯竭城市界定、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和组织全区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工作;二是地质环境整治保护组,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资源型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各盟市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城市转型、地质环境整治保护、棚户区改造及沉陷区治理综合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后根据规划积极组织项目,并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两个工作组审核,经专家评估后,在当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获准后按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配合资源型城市做好民生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努力为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资源型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保证各项保险金和救助金足额发放。
  资源型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自主创新,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及时主动地解决遗留问题,还清历史欠账,为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培育接替产业奠定基础;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潜力,谋划和开发异地后备资源,发展和壮大非资源产业,为企业转型做好充分的准备。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建立切实可行的科学考核机制,把解决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各项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定期进行考核,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及资源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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